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促进校园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开封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经常性、全覆盖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归口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督促相关外协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由学务处负责组织开展,住宿学生所在院系在职责范围内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灭火和自救逃生技能培训、消防疏散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辨识火灾危险源;
(三)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纳入入职入学教育、岗前培训、社会实践行前教育、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大型活动组织筹备等环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宣讲、灭火和自救逃生技能培训、消防疏散演练,确保全员覆盖。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台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台账应当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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